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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4行审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张志华非法占地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湘阴县国土资源局,张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4行审125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周应龙,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张志华。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志华国土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湘国土资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张志华未经国土部门依法批准,擅自占用东塘镇石涧村九组427平方米土地动工建设住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张志华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有法律效力。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湘阴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湘国土资罚字(2015)第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本案案件执行费及执行费用100元,由被执行人张志华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奇审判员 黄  坤审判员 汤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欧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