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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5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符某甲、王某与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某甲,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50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符某甲,香港居民。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香港居民,现被羁押于广东省东莞监狱。上诉人符某甲、王某因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13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王某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 勇 忠审判员 刘付伟贤审判员 袁 劲 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杨 炉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