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沪011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郁庆养与凌云、袁冬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庆养,凌云,袁冬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930号原告郁庆养。委托代理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云。被告袁冬瑛。原告郁庆养诉被告凌云、袁冬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