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4民初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郁庆养与凌云、袁冬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郁庆养,凌云,袁冬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2930号原告郁庆养。委托代理人沈树彬,上海市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云。被告袁冬瑛。原告郁庆养诉被告凌云、袁冬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两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孙 烨审 判 员 钱宏兴人民陪审员 刘 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何雪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