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2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刘进与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进,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955号原告刘进。被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中山路531号。法定代表人戴敏君,职务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诉被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进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刘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进撤回对无锡红豆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刘进负担。代理审判员 肖俊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江 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