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执字第27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庆调与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庆调,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2714号申请执行人刘庆调,男,汉族,1962年2月28日出生,住福建省大田县。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曹远镇大兴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75135104-7。法定代表人张中首,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刘庆调与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7月24日作出的永劳仲案(2015)091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庆调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支付工资与补偿金14169.76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永安市华永化纤有限公司、张中首其所有的资产、产房、设备、住房、已被其他法院首封,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永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永劳仲案(2015)09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执行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的应当重新立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文龙审判员 王泽明审判员 朱荣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林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