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122民初23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辽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22民初2396号原告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经营者王姝,女,1986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皇姑区,系该单位经营者。委托代理人李化东,系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中县。法定代表人夏军,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夏鹏,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沈阳市沈河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诉被告辽宁华屹置业有限公司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5元减半收取172.5元,剩余172.5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沈阳市鑫鼎弘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审判员  单冰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蒲安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