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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2民初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钟榆晴与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王九根、滕明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榆晴,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王九根,滕明胜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2民初1051号原告钟榆晴,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委托代理人梁婷,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东,贵州他山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大连路航天大厦。被告王九根,男。被告滕明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榆晴诉被告贵州众立鑫贸易有限公司、王九根、滕明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榆晴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榆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钟榆晴承担。审判员  许锦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黄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