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孙金勇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金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勇。被执行人刘振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栖民一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刘振财的银行存款500万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以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