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907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