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成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1民初907号原告成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成某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某负担。审判员 刘庆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贾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