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楚执字第13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平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349号申请执行人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兴亮。被执行人付平海,男,成年人。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349号楚雄阳光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付平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501.84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合计4551.84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支付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2015)楚民初字第475号民事判决书的履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祝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