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执指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李治与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治,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6执指47号申请执行人:李治。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健。申请执行人李治与被执行人东北变压器(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决定,本案指定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6执71号执行一案由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在5日内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至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代理审判员 于 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利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