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民初118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黄武与熊爱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武,熊爱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827民初1185号原告黄武。被告熊爱猛。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刘海龙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结。原告诉称,2011年6月份被告熊爱猛在我门市部订购一些室内家具,总款5000元,并约定年前付清。经催要,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给付1000元,同时被告将原欠条收回又给我写了4000元的新欠条,约定年底付清。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我拖欠家具款4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熊爱猛在原告黄武的门市部购买家具,尚欠家具款4000元,并于2014年1月29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熊爱猛给付原告黄武家具款4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熊爱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韩瑞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