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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下陆执字第0018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李闯与张嗣快、王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闯,张嗣快,王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下陆执字第00182-1号申请执行人李闯。被执行人张嗣快。被执行人王娟。申请执行人李闯与被执行人张嗣快、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作出(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嗣快、王娟未按民事调解书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闯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嗣快、王娟在银行无存款且其名下房产已被另案拍卖,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李闯依据(2013)鄂下陆民初字第003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张嗣快、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余志海代理审判员  张 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