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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2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秦慧霞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秦慧霞,郝国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202民初305号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党涌涛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委托代理人党勇,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贾轩,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秦慧霞,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郭晨炜,系内蒙古为法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郝国珍,现住包头市。委托代理人郭晨炜,系内蒙古为法承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秦慧霞、郝国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一六年四月十一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头市骑士乳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 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