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徐海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915号原告黄海波。委托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波与被告徐海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波撤回对被告徐海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