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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5民初9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黄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海波,徐海芳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5民初915号原告黄海波。委托代理人傅林军,无锡市锡山区张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海芳。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海波与被告徐海芳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海波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徐海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海波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亦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海波撤回对被告徐海芳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黄海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俞佳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