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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81执7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伍加兆申请执行刘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伍加兆,刘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81执786号申请执行人伍加兆,男,1953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委托代理人袁仕勇,简阳市俊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刘李,男,199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简阳民初字第40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刘李有轿车和摩托车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刘李所有的轿车和摩托车予以扣押。二、扣押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军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