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24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家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24民初344号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茂源新村2#楼1501号)。法定代表人常笑,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浩。被告刘家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家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宽甸通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雪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