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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22民初7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章利展与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利展,季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22民初770号原告:章利展。被告:季鑫。原告章利展为与被告季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章利展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利展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请求出于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利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章利展负担。审 判 员 叶春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吴琼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