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刑更1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罪犯樊平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樊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刑更198号罪犯樊平,男,1962年7月16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安徽省滁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宿州监狱服刑。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7日作出(2006)滁琅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樊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被告人樊平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0日作出(2006)滁刑终字第12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09年12月03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1年10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于2013年12月31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宿州监狱以罪犯樊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进行了网上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受安徽省宿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派检察员于华出庭履行职务,安徽省宿州监狱刑罚执行科工作人员刘阿平、监管人员李松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樊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08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樊平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樊平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7年2月28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庆龙代理审判员 姜庆文代理审判员 温 月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严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