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刑终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邓录彬犯盗窃罪上诉一案二审撤诉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被告人邓录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终51号原公诉机关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被告人邓录彬,男,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文盲,无业,住四川省宜宾县。1995年7月至1997年8月期间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两次;2003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2005年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2014年11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3月27日刑满释放;2015年8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5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2016年1月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自流井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四川省自贡市看守所。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邓录彬犯盗窃罪一案,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2016)川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邓录彬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宣判后,邓录彬主要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案二审审理中,其自愿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邓录彬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录彬撤回上诉。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2016)川0302刑初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邓维聪审 判 员  樊成晔代理审判员  黄 涛二0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