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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湾法执字第5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湾法执字第586-3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法定代表人:徐晓斌。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大亚湾。法定代表人:岳涛。被执行人:岳涛,男,汉族,1978年2月27日出生,住惠州市。关于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惠湾法民二初字第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应支付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本金人民币200100元及逾期违约金(每日按逾期还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计付至还清之日止)。因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岳涛应负担申请执行费2902元。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3月14日申请执行人广州市美开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本院认为,鉴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且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已履行完和解协议的全部义务。依法应解除对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惠州市华益佳电子有限公司所有的自动V-CUT机两台(洋亿数控生产,型号分别为:yy1500-600、yy1200-600)、自动V-CUT机一台(圣海数控生产,型号:sh-1550)、手动V-CUT机一台(洋亿数控生产,型号:yy-200)、单头锣机一台(标得福生产,型号:btf650*1300)、双头锣机两台(标得福生产,型号分别为:btf556-11、btf-5565-11)、OSP机一条(巨龙科技生产,型号:jl-240-d)、LED曝光机一台(大众亮光生产,型号:1.5M)、双头锣机两台(洋亿数控生产,型号均为:Yi)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浩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曾俊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