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戴泽锋与黄恳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泽锋,黄恳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泽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恳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颜莉莉,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泽锋因与被上诉人黄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泽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泽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泽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上诉人戴泽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