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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民终40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戴泽锋与黄恳儒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戴泽锋,黄恳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0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泽锋,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恳儒,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委托代理人颜莉莉,广东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戴泽锋因与被上诉人黄恳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5)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7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戴泽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戴泽锋申请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戴泽锋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为2450元,由上诉人戴泽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翟 墨代理审判员  李东慧代理审判员  郑寒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