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2刑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伟果、李永梅等犯非法拘禁罪、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陆某甲,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22刑初2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农民,系被害人李某辛之父。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某甲,农民,系被害人李某辛之母。诉讼代理人李永健,江苏田湾(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伟果,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永梅,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连云港市看守所。被告人施晓聪,男,1992年7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安宁市,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811992********,彝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安宁市八街镇大龙洞村,现住江苏省东海县利民西路利民小区*******室。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1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光强,别名李彪,男,1995年9月13日出生于云南省永德县,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4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永德县德党镇茂梧村,现住江苏省东海县牛山街道东蔡塘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10月27日以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逮捕。现羁押于江苏省东海县看守所。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以东检诉刑诉(201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案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博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永健、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李伟果为了让李某辛加入传销组织,以网上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将李某辛骗至东海县,后李伟果安排被告人施晓聪、李某乙(另案处理)等人看管李某辛防止其逃跑。期间,被害人李某辛曾提出要走,遭到拒绝。2015年9月19日22时至9月20日零时许,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一房间内,通过言语威胁及拿水果刀吓唬等方式,强迫李某辛打电话向其家人要人民币14000元钱加入传销组织,后造成李某辛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物证鉴定,李某辛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被告人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随案移交了李某辛病历资料、报警记录、李某辛手机短信聊天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诉称,依法追究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要求各被告人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共计727559.5元。被告人李伟果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无力赔偿。被告人李永梅辩称其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其应是从犯,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无力赔偿。被告人施晓聪辩称其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无力赔偿。被告人李光强开庭审理时自愿认罪,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请求,辩称无力赔偿。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3日,被告人李伟果为了让李某辛加入传销组织,以网上谈男女朋友的名义将李某辛骗至东海县。李某辛来东海后,被告人李伟果将其安排住入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的传销窝点,后被告人李伟果本人并安排被告人施晓聪、李永梅等人平时对李某辛进行看管,防止其逃跑。期间,被告人李光强、施晓聪、李永梅拒绝了被害人李某辛提出的离开要求。2015年9月19日22时至9月20日零时许,李伟果安排李光强伙同施晓聪、李永梅一起在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一房间内,通过言语威胁及拿水果刀吓唬等方式,强迫李某辛打电话向其家人要人民币14000元钱加入传销组织并再次拒绝李某辛提出的离开要求,后造成李某辛跳楼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物证鉴定,李某辛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被告人李光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李永梅的供述和辩解,证明:李小川(李某辛)是2015年9月13日被李伟果骗到东海来搞传销的,9月14日晚上住到利民小区的,9月19晚10时许,李光强到利民小区来与李伟果、施晓聪及其一起在中间房间逼李小川向家人要14000元搞传销并拒绝李小川提出的离开要求,后李小川被迫跳楼;李小川来后,出去时李伟果安排施晓聪和李友芹看管,回到利民小区住处,李伟果在时由她负责看管,李伟果不在由其负责看管,期间李小川曾提出要走,施晓聪未给走,施晓聪曾向其汇报此事,其让施晓聪按李伟果的安排做;利民小区住处主要李伟果管理,李伟果不在由其负责管理,其有事向李伟果汇报,住的地方晚上从里面锁门,钥匙平时在李伟果那里,有时李伟果安排其拿着钥匙锁门,如有人出去要经李伟果同意才能开门。2、被告人李伟果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负责东海传销这条线,住在东海利民小区一栋楼的四楼,一共十六个人,李小川(李某辛)是其网上假扮他女朋友钓过来做传销的,李小川来后其安排施晓聪负责看他的,李小川来后大约六天时间的那天晚上,其让李彪(李光强)来和李小川谈加入公司的事情,李彪当晚10时许到利民小区后,其让施晓聪把李小川叫到中间房间,后李彪持水果刀威胁李小川并让他谎称撞到人家小孩需要14000元钱治疗向家人要钱加入传销组织,并拒绝李小川提出的离开要求,期间李彪让李永梅充当被撞小孩妈妈哭的,后李小川被迫跳楼;其住的地方晚上从里面锁上的,钥匙就一把,李永梅也是主任,其不在时她在家负责管理,李小川出事之前,施晓聪给其说过他要回去。3、被告人施晓聪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在李某辛(李小川)出事前一周左右,李伟果把李某辛带到利民小区住的地方,第二天,李伟果为防止李小川逃跑安排其和李友芹跟着李小川出去,2015年9月19日晚上9时多,李伟果和李彪一起来了,李彪让其把李某辛叫到中间没人住的房间里,当时房间里有李彪、李伟果、李某辛与其,后李彪持水果刀威胁李某辛并让他谎称撞到人家小孩需要14000元钱住院向家人要钱加入传销组织,期间,李彪又把李永梅叫过来假装小孩家人哭,后李小川被迫跳楼;李某辛来后出事前,曾两次提出要回去,第一次是在李某辛来的第二或第三天早上,李伟果安排其和李友芹带李某辛到东蔡李彪那边,叫李彪教李某辛怎么听课,李某辛说家里有事想回去,李彪听到李某辛要回去时态度比较强硬说你先看懂再说,不给李某辛走让他继续听课,第二次是在见到李彪那天或者下一天下午,当时李伟果安排其和李友芹带李某辛去听课,走到公园那边时,李某辛又说他表哥那边有事,要回去处理,其当时语气比较硬没同意给他走;利民小区住处李伟果是管理者,李永梅也是主任,其和董某参加传销时间比较长,也配合李伟果和李永梅一起管事,晚上睡觉时是李伟果从里面锁门的,只有一把钥匙,出去要给李伟果说;李某辛两次提出要回去的事给李永梅汇报的,李永梅吃饭时对李某辛说不要走,留下来继续听课;李某辛来后,在家里,李伟果在家就由李伟果看管,李伟果不在家就由李永梅看管,在外面李伟果安排其和李友芹看管他。4、施晓聪辨认李某乙笔录,证明施晓聪于2015年12月4日辨认出李某乙就是和他每天带李某辛出去的李友芹。5、被告人李光强(李彪)的供述和辩解,证明:其是被朋友骗过来搞传销的,来东海有一个多月了,在东海有两个传销窝点,分别是住二中那边和利民小区,2015年9月19日晚上9时多李伟果让其去帮她向她男朋友要钱加入公司,其去了后把那个男的叫到中间房间谈的,当时房间里有施晓聪、李伟果和其,还有那个男的,其持水果刀威胁该男子并让他跟家里谎称把人家小孩撞了需要14000元住院,向家人要钱加入传销组织,期间其拒绝他提出的离开要求,其还叫李永梅过来假装被撞小孩的妈妈哭的,后那个男的被迫跳楼了;其之前不知跳楼那个人叫什么名字,现知道叫李某辛,出事四五天之前,李伟果联系其让其给李某辛讲解一下,然后施晓聪和一个女的带李某辛到其住处,其就和他聊天,李某辛说家里有事要回家,其当时比较严肃说既然来了,就继续听课;李某辛彻底拿不出钱的话,留这样的人也没用,就会让这样的人离开,但是离开前肯定想各种办法让对方弄钱过来。6、李光强辨认案发现场笔录,证明李光强于2015年9月21日辨认出位于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一楼房四楼的案发现场。7、证人董某的证言,证明为防止李小川逃跑,李伟果安排施晓聪跟着、看着李小川,施晓聪每天都带李小川听课,连续听了四五天;利民小区住处主要是李伟果、李永梅管理,李伟果在家是李伟果管,不在家是李永梅管,晚上房门是从里面锁的,钥匙应该在李伟果或李永梅身上,晚上不给出去。8、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明其被姐姐李新妹骗到东海来搞传销的,住在东海县利民小区4号楼一出租房内,一起住的有十几个人,负责人是李伟果,2015年9月20日0时许,其睡觉时听到中间李主任办公室有人吵架,后又听到“砰”的声音,其住的地方不能自由出入,门晚上是反锁的,只有李伟果有钥匙。9、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8月2日被朋友沈超骗到东海来的搞传销的,住在利民小区4号楼,一起住的有十六人,由李伟果负责管理,不能自由出入。10、证人李某乙的证言,证明其被网恋男友张林骗到东海来搞传销,住在利民小区4号楼,一起住的有十几个人,由一姓李的主任负责,一起住的人不能互问对方情况,不能单独外出。11、证人孔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9月2日被同学唐彦龙骗到东海来搞传销,住在利民小区,一起住的有十六个人,由李伟果负责管理,李永梅协助李伟果管理,不能单独外出,出去必须二人以上并经李伟果同意。12、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6月被网友骗到东海来,住在利民小区四楼一出租房内,一起住的几个人都没有单独出去的机会。1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9月2日被网友李刚骗到东海来搞传销,住在利民小区,一起住的有十五六个人,李伟果最高管理者,其次是李永梅,李小川跳楼前来东海有五六天了,李小川来后不能单独外出,李伟果安排施晓聪每天跟着。14、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其于一个月前(2015年9月21日证言)被网友骗到东海来搞传销。15、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4月被网友李丽朋以谈恋爱为由骗到徐州搞传销,后又到东海县住在利民小区,有十几个人,李伟果是大主任,李永梅是小主任,主任同意才能出去,并且必须有二三个人一起才能出去,李某辛来后,李伟果安排施晓聪和李友芹负责盯他的。16、证人周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8月21日到东海住山西巷从事传销,9月20日0时许其听李标(李彪)说他住在利民小区的朋友跳楼了,当时房间里有李标、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17、证人葛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8月其被女网友骗到东海来搞传销,住在利民小区,一起住的有十七八个人,李某辛与其住一个房间,其与李某辛都不能自由出入。18、证人尹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5月被网友骗到徐州搞传销,后又到东海住在利民小区一楼房的四楼,一共住了十六个人,负责人李伟果是大主任,李永梅是小主任,平时规定出门是两个人一起出去,防止有人跑了。19、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于2015年8月被女网友骗到东海来,现住在利民小区。2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明2015年春节前其被女网友骗到山东搞传销,后又到东海来,现住在利民小区,负责人是李伟果,李某辛是新来的,李伟果和施晓聪负责看他,不给他走。21、证人陆某乙(东海县人民医院120急诊医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0日凌晨其接到一个利民小区坠楼的病号,伤者没有抢救过来,伤者到医院后是王某甲医生继续抢救的。22、证人王某甲(东海县人民医院急诊外科医生)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0日凌晨,其接到一个在利民小区摔伤的叫李小川的病人,抢救无效死亡。23、证人王某乙(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3楼西户)的证言,证明其楼上房子一直出租,最近来了五六个外地小青年,2015年9月19日夜里其老伴听到扑通一声。24、证人李某己(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3楼东户)的证言,证明其楼上房子来回换人,租房人也经常换,现住的至少有六七个人,2015年9月19日夜里听到扑通一声和玻璃碎的声音。25、证人牟某(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402室)的证言,证明其家对面住的人好像是搞传销的,有一天其看到有二十一个人出去,2015年9月20日0时许其先是听得说话声,后有一女的哭的,过了一会听得轰轰、哗啦的声音。26、证人蔺某(住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201室)的证言,证明2015年9月20日0时许其听到轰的一声,开灯看见一楼平房顶上站了三个人,其中一个人跳下来,另外两个人往西走了。27、证人李某庚(李某辛哥哥)的证言,证明其弟弟李某辛是2015年9月13日从家里出来到连云港找他女朋友,案发那天夜里他给妈妈打电话说他在连云港这边下楼时不小心把房东孩子撞伤了,需要14000元给那个小孩做手术,他让家里把钱打到银行卡上。28、证人马某的证言,证明东海县利民小区4号楼2单元401室的房子是其弟弟马将林的,马将林委托其于2015年8月把房子租给一个叫彭川的四川人了,过了一个多月,就联系不上租房人了。29、东海县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李某辛病历资料,证实李某辛于2015年9月20日入住东海县人民医院就诊,经抢救无效死亡。30、东海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东)公(法)鉴(尸)字[2015]6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证明李某辛符合高坠致严重颅脑损伤、多脏器破裂出血死亡。31、房产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证明利民小区4-2-401室于2015年8月18日出租给彭川,租期1年。32、东海县公安局东公(刑)勘[2015]1339号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图、现场勘查照片,证明案发现场情况。33、李某辛户籍信息,证明被害人李某辛于1993年3月19日生,户籍地云南省砚山县平远镇。34、报警记录,证明利民小区居民打120及报警号码分别为87256668、87284120。35、李某辛手机短信聊天照片,证明李某辛于2015年9月12日至9月13日,和李停停(186××××0305)联系到东海的事实。36、董某户籍信息,证明涉案人员董某于1995年4月10日生,户籍地甘肃省天水市北道区。37、东海县公安局情况说明,证明本案中李友芹即李某乙,因本人未供述参与非法拘禁李某辛的事实,也无其他证据证实,故未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后经调查,李某乙也参与该起犯罪,现在逃。38、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本案案发情况及各被告人到案经过。39、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照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另查明:被害人李某辛于1993年3月19日生,生前居住于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平远镇永和村小铺子村小组41号,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之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为办理丧葬事宜支出交通费1414元。以上事实,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所举身份证明、交通费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被告人李永梅、施晓聪均称未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辩解,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提供的四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尸体检验报告等证据足以证实被告人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协助被告人李伟果或接受其安排对被害人进行看管、胁迫,以阻止被害人离开,从而达到让被害人交钱加入传销组织的目的,四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故对被告人李永梅、施晓聪的以上辩解,本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李永梅称其是从犯的辩解,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犯非法拘禁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李伟果、李光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李永梅、施晓聪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光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果庭审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李某辛死亡产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予以赔偿,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诉讼请求中合理合法的部分予以支持。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本院确定原告人的各项经济损失为:交通费1414元、丧葬费30891.5元,合计人民币32305.5元。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上损失应由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连带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伟果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7年9月19日止。)二、被告人李永梅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3年9月19日止。)三、被告人施晓聪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2024年9月20日止。)四、被告人李光强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20日起至2026年9月19日止。)五、被告人李伟果、李永梅、施晓聪、李光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经济损失人民币32305.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甲、陆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秦 臻审 判 员  严正兵人民陪审员  马长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姜 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