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4民初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豆某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周光继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4民初589号原告豆某某。被告周光继,男,汉族,1969年9月12日生,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周光继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自愿与被告周光继协商离婚等事宜,故于2016年4月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豆某某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兴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