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11民初3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与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318号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住所地:本市高阳路西段(华利制药厂对面)。经营业主王传德,男,194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湛河区后城村附*号。身份证号码:4104111941********。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林州市)盛唐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77941111-X。法定代表人郭怀生,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湛河区德盛建筑机械供应站(以下简称德盛机械供应站)诉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经核实发现双方不存在租赁合同关系,并应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申请人住所地在河南省林州市,本案应由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法律关系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原告起诉时向本院递交其与林州八建高阳小区G567#楼项目部签订的租赁合同一份,该合同第十条载明:如双方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约定由甲方(即原告方)所在地湛河区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程昆松审判员 王伴伴审判员 焦俊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徐甜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