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7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于英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英,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727号原告:于英。委托代理人:姜军涛。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住址海阳市海阳路134号。负责人:宫立胜,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福胜。委托代理人:王晓峰,山东前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于英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于英撤回对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阳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于英承担。审判员 姜雪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