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执字第008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施玉琴与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施玉琴,赵文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蚌山执字第00848号申请执行人:施玉琴。被执行人:赵文胜。申请执行人施玉琴与被执行人赵文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赵文胜的住房公积金67661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智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