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2民初2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刘奎与刘涛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奎,刘涛,欧阳凤金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2民初260号原告刘奎,男,198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刘涛,男,1984年7月19日生,汉族,住郯城县。被告欧阳凤金,女,成年,汉族,住郯城县。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刘奎诉被告刘涛、欧阳凤金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奎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元,保全费***元,由原告刘奎负担。审判员 李 永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谢运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