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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祖平与陈善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平,陈善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360号原告张祖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善勋,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平诉被告陈善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祖平以被告陈善勋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其支付代收的租赁费286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善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祖平撤回对被告陈善勋的起诉。理费2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霞自愿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