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4民初13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祖平与陈善勋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祖平,陈善勋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4民初1360号原告张祖平,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县,委托代理人钟华,四川君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陈善勋,男,汉族,1963年11月26日出生,住成都市新都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祖平诉被告陈善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祖平以被告陈善勋已于2016年4月11日向其支付代收的租赁费2869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善勋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祖平撤回对被告陈善勋的起诉。理费259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霞自愿负担。代代理审判员 路振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