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2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原告郭巧玲诉被告徐改凤、徐胜利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巧玲,徐改凤,徐胜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2民初1698号原告郭巧玲,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改凤,女,196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胜利,男,1965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巧玲诉被告徐改凤、徐胜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巧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文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