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刑终1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刑终156号原公诉机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农民。2015年11月7日因本案被金华市公安局婺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被逮捕。现押于金华市看守所。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审理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犯妨害公务罪一案,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2016)浙刑07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以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徐某申请撤回上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某撤回上诉。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6)浙0702刑初5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晓玲审 判 员 吴翠丹代理审判员 刘 烨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斯蓓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