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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122民初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安小霞与赵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小霞,赵国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00284号原告安小霞,女,1979年10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李军,陇西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国华,男,1981年11月13日生。原告安小霞诉被告赵国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之撤诉确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安小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3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交纳115元,由原告安小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永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康红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