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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冷民二初字第19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罗艳华与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艳华,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冷民二初字第1922号原告罗艳华。委托代理人粟刚,湖南湘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冷水江市��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三尖镇南阳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法定代表人潘月华。原告罗艳华诉被告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以下至判决主文前简称“江厦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艳华及其委托代理人粟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江厦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艳华诉称:原告在被告处任职出纳期间,因被告生产经营需要资金,原告陆续借款给被告,借款期间被告也偿还了一部分借款。2014年6月,原告辞去了出纳职务,与被告就借款事宜进行了结算,并于2014年6月1日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并约定2015年1月30日前偿清。截至2015年8月,被告分两次偿还借款本���15万元,利息付至2015年8月(8月份的利息已付),尚欠借款本金15万元。故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自2015年9月1日起计算至本金偿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偿还。被告江厦公司未到庭,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罗艳华原系被告江厦公司的出纳。在任职期间,原告陆续借款给被告用于生产经营。2014年6月1日,原告从被告处离职,与被告进行结算后签订了《借款合同》,确认被告在原告处借款30万元,借款用途为用于生产经营,借款期限为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30日,月利率为0.02%,按月付息。签订合同后,被告分别于2014年7月10日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014年10月31日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2015年8月31日。后经多次催讨,被��不再还本付息,原告遂诉至本院。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现金付款凭证、领据等证据,以及当事人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江厦公司向原告罗艳华借款3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原告支付了借款,双方的借贷法律关系成立并合法有效,被告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责任。借款后被告偿还了借款本金15万元,故对原告要求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虽载明“每月0.02%”,但被告按月息2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原告亦主张该合同上的“0.02%”为笔误,双方约定为月息2分。本院认为,根据常理推测以及被告实际支付利息的情况可以得出双方约定的月利率应为2%,故对原告要求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艳华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借款本金偿清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冷水江市江厦碳素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姜颖娴人民陪审员  刘瑞连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雷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