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民初5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与被告刘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刘喜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540号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住所地昌图县头道镇新团结村民委*组。经营者:米忠礼。被告:刘喜金。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诉被告刘喜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于2016年4月11日以原、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75元由原告昌图县头道镇米忠礼饲料商店负担。代理审判员 曹明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明 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