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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诉马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马安山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195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硕,该单位职工。被告:马安山,男,195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诉被告马安山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涡阳分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学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