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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4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4刑初86号公诉机关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农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取保候审。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以坊检公刑诉〔201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伟、王新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张某驾驶鲁V×××××号牌小型轿车沿潍坊市坊子区黄旗堡一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安泰路路口处倒车时,与沿该路段由南向北行驶的王某驾驶的鲁G×××××号牌轿车发生刮擦,事故致两车损坏。经采集血液检测,被告人张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8.76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另查明(一)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另查明(二)事发时,被告人张某机动车驾驶证已被注销。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书证受案登记表、行驶证复印件、血样抽取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证明一份、道路交通事故协商处理书;证人王某的证言;鉴定意见乙醇检验鉴定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审 判 长  初东光代理审判员  陈 辛人民陪审员  徐美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滕 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