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4221民初5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额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雪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1民初526号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额敏县额铁路一地段。法定代表人:李志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金亮,系新疆新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雪松,男,成年人,汉族,现住额敏县。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雪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16年4月11日,原告以被告已给付物业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原告依法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投递费130元,合计155元,由原告额敏县新世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新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