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字9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李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李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2民初字916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韩旻,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艳华,系辽宁亿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隽。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诉被告李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李隽银行存款人民币589,264.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隽银行存款人民币589,264.26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玉皎审 判 员 董国辉代理审判员 刘 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