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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81民初第1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牛淑兰与李明发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淑兰,李明发,李明武,李明辉,李明华,李明翠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81民初第1237号原告:牛淑兰,女,生于1935年6月25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明发,男,生于1955年1月10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明武,男,生于1963年2月2日,汉族,住邓州市。被告:李明辉,男,生于1968年8月11日,汉族,住平顶山。被告:李明华,女,汉族,生于1958年9月12日,住邓州市。被告:李明翠,女,汉族,生于1965年6月14日,住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牛淑兰诉被告李明发、李明武、李明辉、李明华、李明翠为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牛淑兰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被告又无反诉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牛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牛淑兰负担。审判员  李成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其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