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邵胜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胜,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502民初731号原告邵胜,X年X月X日出生。被告刘军,X年X月X日出生。原告邵胜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延斌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胜诉称,2014年3月10日,被告刘军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10000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双方约定借款利息为月息2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未还。现诉请判令:一、被告邵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军未作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10日,被告刘军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刘军因商店开业,向邵胜借1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3月10日至2014年5月10日,利息为月息2分。原告陈述借款10000元系以现金方式直接支付给被告刘军。涉案借款本息被告刘军至今未还。以上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借条一份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邵胜提交的借条能够证实其与被告刘军之间存在真实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被告刘军应及时偿还所欠欠款,现原告邵胜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4700元,共计14700元,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动放弃部分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邵胜借款本息共计14700元;二、驳回原告邵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8元,减半收取84元,由被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延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