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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柴加斌与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柴加斌,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278号申请执行人柴加斌,男。委托代理人寸秋娜,云南天之泰(腾冲)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怀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侍正奎,男。申请执行人柴加斌与被执行人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作出(2016)云0581民初19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自觉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柴加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254845.71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腾冲县瑞土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3月31日,每月20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柴加斌人民币20000元,余款34845.71元定于2017年4月20日前付清;如被执行人一年内投产,则余款自投产时全部付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腾冲市人民法院(2016)云058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审判长  李枝积审判员  屈永全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沈丹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