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民三初字第78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李丙春与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丙春,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奎民三初字第785-2号原告李丙春。被告李春香。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原告李丙春诉被告李春香、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作出(2015)奎民三初字第785号民事裁定书,扣押了鲁V×××××号汽车。现已结案,且原告申请解除对该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鲁V×××××号汽车的扣押。代理审判员 马娜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潘娜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