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莲商初字第42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赵冬梅与雷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冬梅,雷梅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253号原告:赵冬梅。被告:雷梅英。原告赵冬梅为与被告雷梅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被告雷梅英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赵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梅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本院认定:2013年10月15日,被告雷梅英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300000元,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8%计算,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被告已支付六个月的利息,剩余款项至今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雷梅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赵冬梅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3月4日起按月利率1.8%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00元,由被告雷梅英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赵冬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叶伟人民陪审员 叶凤花人民陪审员 叶小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许潇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