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相执字第0185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范惠明与沈建青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惠明,沈建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852-1号申请执行人范惠明。委托代理人顾振坤,苏州市相城区北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沈建青。范惠明与沈建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渭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载明:一、被告沈建青应支付原告范惠明合伙欠款人民币53000元,该款被告沈建青定于2015年2月15日前给付20000元,同年5月15日前给付15000元,同年11月15日前付清余款18000元。二、如被告未能按期履行上述支付义务,原告有权对未履行部分、未到期部分一并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双方确认无其他争议。四、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62元,由被告沈建青负担,因沈建青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范惠明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4562元。本院依法受理了范惠明的执行申请后,于2015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及传票,责令其在2015年6月30日前如实申报财产并按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未按法院判决履行。执行中,被执行人沈建青表示其目前经济困难无一次性偿付能力,希望能分期逐步履行。2016年3月31日,申请人范惠明与被执行人沈建青到庭达成执行和解,内容为:一、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人民币44562元,其中已履行人民币20000元,余款人民币24562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履行。二、本案执行费人民币56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鉴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已达成了分期付款和解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执行中,申请人范惠明与被执行人沈建青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了人民币20000元,本案已无强制执行必要,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可予以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4)相渭民初字第00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倪建达执行员  吴 坚执行员  路宽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