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9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尚月旺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927号罪犯尚月旺,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12月17日作出(2000)二中刑初字第1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尚月旺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3月21日作出(2003)津高刑一执字第03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22年9月20日止。本院以(2005)一中刑执字第375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以(2008)一中刑执字第343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本院以(2011)一中刑执字第187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本院以(2012)一中刑执字第519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本院以(2014)一中刑执字第24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7月20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尚月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尚月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表扬奖励二次,获单项奖励三次。本院认为,罪犯尚月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对罪犯尚月旺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03年3月21日起至2016年4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史军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