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1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毛某与尹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某,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1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毛某。被执行人尹某。申请执行人毛某与被执行人尹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作出的(2012)启吕民调初字第004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被执行人尹某应支付2016年度的抚育费3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经向金融机构、启东市房产交易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经调查,被执行人长期外出去向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又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2)启吕民调初字第00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复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杰执行员 施 丁执行员 潘 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德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