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恢2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刘兰与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兰,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恢283号申请执行人刘兰。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安民初字第0094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第四村民小组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标的:9100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迟延履行金952.32元),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开设有账户(账户号:270108580120100000489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黄良街道办事处北堀垛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账户(账户号:2701085801201000004892)中的存款10152.32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为华审判员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