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民初7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宿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22民初746号原告宿某某,男,1990年3月10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宋海艳,昌图县曲家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女,1985年3月13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原告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宿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6年2月10日离家出走,与原告分居至今。原告与被告于2015年9月3日举行订婚仪式,当日经媒人手将2万元彩礼款交给被告张某某。结婚前给被告又过彩礼款人民币13万元。此款是在中国邮政银行梨树县支行,以银行汇款方式给付被告的,当时有两位媒人在场,被告人也在场。被告与原告从结婚登记之日就共同生活近4个月。现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彩礼款15万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张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彩礼款共15万元属实,即使离婚,我也不同意返还。不是我离家出走,是原告不让我回家。打电话的时候,原告辱骂我的家人,这就是导致我不回去的原因。经审理查明:宿某某与张某某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二婚。宿某某向张某某过彩礼现金15万元。2015年2月双方发生口角后分居至今。对以上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现宿某某来院告诉,要求与张某某离婚,并要求张某某返还彩礼15万元。本院认为:宿某某与张某某认识时间较短,草率结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应认定宿某某与张某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宿某某要求与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关于彩礼,虽张某某庭审中辩称彩礼款已全部花销,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庭审中宿某某提交辽宁省昌图县平安堡镇东五家子村民委员会证明信证实,宿某某家因向张某某过彩礼给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故宿某某要求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结合当地消费水平,本院认为彩礼款返还数额以14万元为宜。故依照上述法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被告张某某返还原告宿某某彩礼款人民币14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给付)。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宿某某负担150元,退回原告宿某某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