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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琼02行终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三亚海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冶双工伤确认纠纷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三亚海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虹大酒店,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冶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琼02行终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三亚海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虹大酒店。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冶双。上诉人三亚海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审第三人刘冶双工伤确认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2015)城行初字第605号行政裁定,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当事人庭外和解,上诉人于2016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上诉人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三亚海虹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海虹大酒店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尤忠文审判员  李宝鹏审判员  林元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振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