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祁勇鲜与郑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勇鲜,郑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祁勇鲜,女,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郑亚伟,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祁勇鲜与郑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