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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581执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祁勇鲜与郑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祁勇鲜,郑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81执91号申请执行人祁勇鲜,女,1967年5月13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被执行人郑亚伟,男,1990年8月28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农民。本院在执行祁勇鲜与郑亚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按照高平市人民法院(2015)高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调解书,现已自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高平市人民法院(2016)晋0581执9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永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书记员  吴贝贝 更多数据: